廊银保监复〔2022〕81号
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关于大厂城关分理处更名的请示》(农银廊发〔2022〕8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城关分理处名称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祁各庄分理处”。
请你分行按照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廊坊银保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你分行应自作出本行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2022年07月27日